第二百五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,保险责任开始后,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。
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,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。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,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,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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